金乡县人民代表大会是金乡县的国家权力机关。
金乡县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是由金乡县选民依法直接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县人民代表大会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会议,会议由金乡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经过五分之一以上的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依照国家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金乡县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保证国家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在金乡县的遵守和执行,保证国家计划和国家预算的执行。
(二)审查和批准金乡县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以及执行情况的报告。
(三)讨论、决定金乡县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四)选举并有权罢免金乡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五)选举并有权罢免金乡县人民政府县长、副县长。
(六)选举并有权罢免金乡县人民法院院长,金乡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选出或罢免的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经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七)选举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并有权罢免县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八)听取和审查金乡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九)听取和审查金乡县人民政府、金乡县人民法院和金乡县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
(十)改变或撤销金乡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
(十一)撤销金乡县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十二)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证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十三)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十四)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
(十五)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