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乡县人大常委会关于接受付元琦请求辞去济宁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决议
(2021年1月18日金乡县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金乡县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会议决定:
接受付元琦辞去济宁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请求,并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