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乡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金乡县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金乡县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常务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金乡县人民代表大会在代表中选举产生。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常务委员会每届任期与金乡县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常务委员会的决议,须经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
(二)领导或者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三)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四)讨论、决定本县行政区域内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工作的重大事项。
(五)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建议,决定对本县行政区域内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预算的部分变更。
(六)监督县人民政府、县监察委、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理人民群众对金乡县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
(七)撤销镇人民代表大会不适当的决议。
(八)撤销县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九)在金乡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副县长的个别任免;在县长、县人民法院院长、县人民检察院捡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决定代理人选;决定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县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县人民检察院检察人员的任免。
(十)在金乡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撤销个别副县长的职务;决定撤销由它任命的县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和县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县人民检察院检察人员的职务。
(十一)在金乡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补选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出缺的代表和罢免个别代表。
(十二)决定授予地方的荣誉称号。